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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林黃英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活力岩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