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金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齊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彤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