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莊阿哖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39,000元。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