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寵物百分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圍
訴訟代理人 王士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儒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更正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