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聲請對被告華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39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4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