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王曉萍
上列聲請人因選任受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