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黃聖文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