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或財產清冊等表明得以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補正後仍未提出,而聲請人之112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1,495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該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爰以此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39,891,49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