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淑妃律師即侯宥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吿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5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1,204元,及其中本金49,999元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5,000,000元,及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8%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14年1月6日具狀撤回前揭聲明㈡部分之訴,而聲明㈠之請求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5日止之本息總額為57,5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減縮後訴之聲明核定為57,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