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高雄港勤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
附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