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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被      告  林明祥  

            紀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
    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
    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10月17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林明祥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3,756,08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如對林明祥求償無效果後,由被告紀玉鳳清償。其中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6日止,其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199,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96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內容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7,511,976元
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5%計算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482,881元
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計算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600,296元
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計算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4
4,460,934元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41%計算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5
18,700,000元
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6%計算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43,756,087元


附表二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17,511,976元


17,511,976元
利息
17,511,976元
自113年7月9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2.85%
136,737元
違約金
17,511,976元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0.285%
9,298元
2
債權本金
2,482,881元


2,482,881元
利息
2,482,881元
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4.6%
30,978元
違約金
2,482,881元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0.46%
2,097元
3
債權本金
600,296元


600,296元
利息
600,296元
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4.6%
7,490元
違約金
600,296元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0.46%
507元
4
債權本金
4,460,934元


4,460,934元
利息
4,460,934元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5.41%
57,524元
違約金
4,460,934元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0.541%
3,637元
5
債權本金
18,700,000元


18,700,000元
利息
18,700,000元
自113年7月9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3.56%
182,389元
違約金
18,700,000元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0.356%
12,402元
合計
44,199,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