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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新創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宗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林建成 
            許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丞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