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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謝佳穎 
            楊宗霖 
            楊宗恩 


被      告  楊羅靜江
            楊煜德 
            楊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第1項第7款明揭其旨。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再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非屬家事事件而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而裁定自行處理者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同一地區之普通法院,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而家事事件法第2 條規定係依事件之性質而定其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具有專屬、強制性質,少年及家事法院對於家事事件之管轄,相較於普通法院,性質上屬專屬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楊政治、楊能旺、被告戊○○○、丁○○、丙○○於民國97年12月29日簽立財產分配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就家族成員個人名下部分不動產協議進行分配,嗣楊能旺、楊政治分別於98年8月22日、99年2月23日死亡,楊能旺基於系爭協議書之契約上權利應由原告乙○○、甲○○、己○○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每人各3分之1,楊政治依系爭協議書所負義務,則由戊○○○、丁○○、丙○○及楊能旺之子乙○○、甲○○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自得基於繼承及契約法律關係,聲明第一項請求戊○○○、丁○○、丙○○協同乙○○、甲○○就楊政治所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按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後,將本應移轉予楊能旺之權利範圍,按原告3人各3分之1之比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戊○○○將附表三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丁○○將附表四所示土地本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因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之家事事件,因楊政治生前最後住所地位在高雄市鳳山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另聲明第二、三項部分係請求戊○○○、丁○○履行系爭協議書,非屬家事事件,兩造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統合處理,有被告提出之民事呈報狀及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應併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戊○○○
4分之1
丁○○
4分之1
丙○○
4分之1
乙○○
8分之1
甲○○
8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原所有權人
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000分之222
楊政治
3000分之222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楊政治
3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全部
楊政治
3分之1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2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4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楊政治
3分之1
附表三: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原所有權人
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戊○○○
全部
附表四: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原所有權人
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