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豐丞鐵材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