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崇賢
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變更章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113年度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