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亞洲全時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克昆勞GUANLAO LUKE LEABRES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陳羿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亞捷有限公司、王睿庠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18843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6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