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季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