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海順國際貿易私人有限公司(Hai Soon Internatio
nal Trading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Lim Kim Huat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許祐寧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春億漁業股份有限公司(Tching Ye Fishery CO., Ltd.)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861,007.16元,以視為起訴日即113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2.285元計算,折合為60,082,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