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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劉韋辰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被      告  神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姚如  
訴訟代理人  陳奕希律師
            李昀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依法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先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㈠本件原告所有「麗晶晶硯」建案建物之設計與裝潢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其契約相對人即承攬人應為「陳威銘」,第一次驗收、第二次驗收紀錄亦是陳威銘以其本人名義簽署,則原告本件對「神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起訴、又追加其負責人林姚如為被告,其依據為何?
 ㈡原告與陳威銘進行第一次驗收、第二次驗收時,所發現之瑕疵均是協議由原告自行僱工修補,日後再與承攬人結算?
 ㈢承上,起訴狀附表二所臚列之瑕疵項目中,是否第一次驗收、第二次驗收發現之瑕疵全部包括在內?
 ㈣承上,原告就第一次驗收之瑕疵是否於第二次驗收之前已自行僱工修補完畢?其修補金額有無與對方結清、受領?
 ㈤承上,請原告就第一次驗收、第二次驗收所發現之瑕疵項目與起訴狀附表二所列瑕疵項次相互對照,指明其中瑕疵項目為相同者俾供參照。
三、請於文到三周內向本院提出意見書狀,繕本則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