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5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591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1195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