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國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5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