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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正,如不於期間內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