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訴人與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經核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