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訴訟代理人 吳珮芳律師
田勝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政昕律師
被 告 弓增敏
弓宗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