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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訴訟代理人  吳珮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謝旻均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政昕律師
被      告  弓增敏  
            弓宗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