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匯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
被 告 王宏碩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王子芹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王文廷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欽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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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臺幣546,478元,至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6%計算之利息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新臺幣546,478元,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新臺幣566,177元,至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新臺幣566,177元,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新臺幣1,500,000元,至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3%計算之利息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新臺幣1,500,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