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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蔡佳玉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被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張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民法第314條所定之法定履行地(清償地)不與焉。是項約定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而管轄權之有無,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在訴訟進行中,如兩造就管轄權生有爭執,而有舉證證明之必要時,應由主張有管轄權之原告就有管轄權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3、6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間與駿明公司簽訂「浪LIVE」直播平台之委託合約(下稱甲契約),擔任時由駿明公司經營之「浪LIVE」直播平台(下稱系爭直播平台)直播主(主播名稱為魚魚公主),合約期間為106年3月14日至107年12月31日。惟駿明公司竟以原告所收受粉絲致贈之禮物,有多筆儲值涉及詐騙為由,拒絕給付原告自107年11月、12月之服務費及獎金報酬,與107年9月以來系爭直播平台所舉辦之競賽活動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522,537元。而駿明公司前於108年12月25日已與被告簽訂營業讓與合約,將系爭直播平台包括營業負債在内之全部營業,讓與被告承受,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前開款項。又原告均係於○○家中進行直播,是系爭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應為高雄市○○區,本院應有管轄權。若本院認原告與駿明公司或被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惟原告既已履行直播業務,則太妃堂公司亦應給付前開報酬與獎金予原告,而太妃堂公司已於108年4月3日解散,應認太妃堂公司有怠於收取債權之事實,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太妃堂公司向被告請求給付前開報酬與獎金,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2,537元及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路00號6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本院審訴卷第59至63頁),原告雖主張其與駿明公司簽訂甲契約,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兩造間無契約關係,原告則未提出甲契約佐證,而依被告所提出之系爭直播平台委託合約(下稱乙契約),契約當事人為訴外人太妃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太妃堂公司)與駿明公司,雖乙契約之附件一直播主播推薦名單列有平台暱稱「魚魚公主」之直播主,惟無「魚魚公主」之真實姓名,有乙契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7至79頁),足認原告主張其與駿明公司有簽訂甲契約乙節,並非可採。又縱認乙契約直播主推薦名單之「魚魚公主」即係原告,惟原告亦非乙契約之當事人,原告復未提出其與駿明公司或被告間有另成立契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為高雄市○○區之佐證,自不能逕以原告係於高雄市○○區直播乙情,即認原告與駿明公司或兩造具契約關係及所約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高雄市○○區。
 ㈡至原告另主張,若本院認原告與駿明公司或被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則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太妃堂公司依乙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前開報酬與獎金等語,惟乙契約第9條其他條款9.固約定,若因乙契約而涉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7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91號、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太妃堂公司與駿明公司間關於乙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亦無從拘束兩造,縱認兩造應受拘束,本院亦非乙契約之合意管轄法院。
 ㈢綜上,本件於兩造未有其他特別約定之情形下,即應回歸「以原就被」之原則,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士林地院。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