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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楊景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