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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被      告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關於「劉美寸」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美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