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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陳昆毅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