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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陳昆毅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