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立亞創意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俐瑩
原 告 呷百二自然洋菓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
被 告 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