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亞創意紙品有限公司、呷百二自然洋菓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0,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