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立亞創意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俐瑩
原 告 呷百二自然洋菓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
被 告 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8,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15年4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判決主文欄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