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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微轉形皮膚管理企業社即王維偉

            王維偉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6,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偉獨資設立微轉形皮膚管理企業社並於民國111年9月8日由被告王維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元、40,000元、540,000元、60,000元共4筆貸款,合計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8年9月2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寬限期一年),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22%加碼年息1.095%,計為年利率2.315%,嗣後隨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前開借款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113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分別尚積欠本金299,327元、33,249元、463,158元、50,6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王維偉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4份、約定書影本、保證書影本、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603)、放款繳款紀錄查詢(606)、放款利率查詢單各1份等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微轉形皮膚管理企業社即王維偉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王維偉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欠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99,327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33,249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463,158元
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50,670元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846,4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