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 訟 代理人  陳怡孜  
被        告  詳耘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遠  


被        告  陳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詳耘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詳耘公司)邀同被告陳智遠、陳雅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600萬元,2筆借款合計850萬元,其中:㈠如附表編號⒈所示25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8日至115年4月8日止,還款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自110年4月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4月8日止依原告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浮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㈡如附表編號⒉所示6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117年11月15日止,還款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浮動計算,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上開借款如未依約清償時,除願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内,另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詳耘公司就上開借款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3年9月30日、113年9月15日即未再依約繳納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合計584萬9,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陳智遠、陳雅志為如附表所示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另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利率變動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7、21至39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民國)


250萬元
80萬4,679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98%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600萬元
504萬4,598元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850萬元
584萬9,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