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陳敏斷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9,45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2,62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