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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羚  
訴訟代理人  呂喬慧律師
被      告  黃娟瑜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