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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羚
訴訟代理人 呂喬慧律師
被 告 黃娟瑜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