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萬7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