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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敬忠  
訴訟代理人  黃薰頤  
            歐陽珮律師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覺五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