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敬忠
訴訟代理人 黃薰頤
歐陽珮律師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覺五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