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鴻益水電行即劉建鴻
瀚鼎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蓉
訴訟代理人 江一成
鄭素真
黃子浩律師
單文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