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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鴻益水電行即劉建鴻

            瀚鼎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蓉  
訴訟代理人  江一成  
            鄭素真  
            黃子浩律師
            單文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