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林進昌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歐洲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子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蕭美惠
岳關忠
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澄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