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立方圓企業行即林周福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虹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988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為2,731,854元(院卷第11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39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