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紀振培
被 告 劉婉玉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劉明在
劉智宏
劉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5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