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高塘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尤薪菖
被 告 興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傑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有無實際給付預付金新臺幣(下同)330,000元及原告請求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過大處理加價費157,100元部分,尚有需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各自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
1、被告有無實際依約給付原告預付金330,000元?如有實際給付,是否應自原告請求金額扣除?
2、原告給付日友環保公司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過大處理加價費之原因為何?有無給付收據?又為何此筆過大處理加價費得依據本件契約請求被告給付?
(二)被告部分:
1、被告有無實際依約給付原告預付金330,000元?
2、如有原告實際給付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過大處理加價費157,100元,是否同意原告此部分請求?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