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鎔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9,09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