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恩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喻稜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複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