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娟
訴訟代理人 邱莉雯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張璟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8月26日宣判,惟因案法律適用關係及案情複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且兩造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兩造之奔波勞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9月18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