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達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金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