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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顏永斌 
被      告  吳源祥即蘿咪塔企業行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分別向原告申貸新臺幣(下同)50萬、50萬元、50萬元共三筆,並簽立放款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利率並改按轉催收後之利率固定計算,茲再敘明如下:
 1.第⑴筆借款其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個百分點機動調整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135%機動調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兩度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5年6月1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1月1日起即未再清償,原告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時利率2.760%,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2.885%,113年5月8日後改按3.885%計息。
 2.第⑵筆借款其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49%機動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兩度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4年6月1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1月1日即未再清償,原告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時利率2.115%,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2.240%,113年5月8日後改按3.240%計息。
 3.第⑶筆借款其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85%機動調整計息,第三年起加1.285%機動調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兩度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4年6月1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1月1日起即未再清償,原告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時利率2.910%,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3.035%,113年5月8日後改按4.035%計息(上開三筆借款積欠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
 ㈡被告又於110年9月8日向原告申貸50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5年9月8日止,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個百分點機動調整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機動調整計息,該筆借款經被告向原告申請展延,延展清償期限至116年9月8日止,惟被告自112年10月8日起即未再清償,原告於113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其逾期時利率2.560%,113年3月25日機動調整為2.685%,113年5月8日後改按3.685%計息(本筆借款積欠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
  ㈢綜上,被告上開四筆借款,尚分別積欠如附表1至4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書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利率別33)表、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全部查詢單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週年利率
 1
285,668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760%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76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2.88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28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0.3885%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7770%
 2
266,635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115%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11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2.24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2240%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40%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0.3240%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80%
 3
267,688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910%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91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3.03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303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03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0.4035%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70%
 4
394,497元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560%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0.2560%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2.68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0.26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
 0.3685%
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70%
合計
1,214,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