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蔡感恩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